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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事前认真核查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以及所涉应收账款等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对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中国化学《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中国化学转让公司部分项目的应收账款,旨在利用中国化学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保理业务的集中议价优势,促进项目资金周转,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同时,项目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对项目后续的总承包服务产生影响。

2、该部分应收账款的转让费率比照相同行业应收账款转让费率的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了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该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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