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并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2、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3、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 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派威”)增资,是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情况和中恒派威的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决策,旨在进一步增强中恒派威自身资金实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公司对中恒派威增资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遵守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对中恒派威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 吴晖 | 张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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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