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 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资料,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 吴晖 | 易开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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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