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因此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王玉春、刘坚民、范永明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