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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康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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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康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康伟,时任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伟)〔2018〕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

明的事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票,交易决策事实上均由和熙投资作出,致使和熙投资相关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但和熙投资在持有慧球科技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股票买卖行为,且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占总股本5.89%、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占总股本比例8.50%、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2015年3月30日,和熙投资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达8.3%。康伟作为和熙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熙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股票买卖行为,违规买卖股票数量、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9.1等规定。康伟作为和熙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规定。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异议且申请听证,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和熙投资申辩称,名下相关基金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持有慧球科技股份未达5%以上,和熙投资并无披露义务。康伟申辩称,相关基金的结构和基金经理不同,其并非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相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等产品的管理人,该等产品均由和熙投资主动进行资金安排,和熙投资具有相关账户的交易决策权和所买入慧球科技股票的表决权。相关账户组持股合计最高达8.3%,和熙投资是相关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熙投资关于其持股未达到5%、无披露义务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康伟是和熙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是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康伟关于其非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康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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