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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包括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独立董事: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刘俊海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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