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实施情况的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实业”、“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参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保荐机构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金田实业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2、本核查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包括通过金田实业取得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其他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由金田实业提供。金田实业已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3、本保荐机构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保荐机构确信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金田实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书。
4、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书不构成对金田实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保荐职责,本保荐机构已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书相关用语或简称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相同。
风险提示
1、无法重新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在各项条件具备时,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如果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或公司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从而不满足重新上市条件,或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批准,将导致公司股票无法重新上市。
2、股票投资的风险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公司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但股改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立即给公司的利益和投资价值带来显著增长。公司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分置改革本身的实质内涵。投资者应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理性决策,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诉讼风险公司进行的破产重整和股权分置改革均涉及多方利益,虽然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合法合规的推进破产重整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仍然存在被某些利益相关方起诉的风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各类诉讼风险。
4、经营风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不利的外部因素或内部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5、信息披露风险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信息披露风险。
6、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受整体资本市场环境、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较大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目录
保荐机构声明 ...... 1
风险提示 ...... 2
释义 ...... 4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决策过程 ...... 7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内容 ...... 7
三、股权结构变动表 ...... 14
四、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 14
五、相关协议、承诺及履行情况 ...... 15
六、核查意见 ...... 15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田实业/公司/本公司 | 指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 指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股改方案、改革方案 | 指 | 金田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 指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
《重整计划》 | 指 | 深圳中院以“(2015)深中法破字第14-4号”裁定的《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破产处置专户 | 指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处置专用证券账户 |
非流通股股东 | 指 | 本方案实施前,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 |
流通A股股东 | 指 | 本方案实施前,持有本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 |
四季投资 | 指 | 深圳市四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季海外 | 指 | 四季投资海外有限公司 |
金田工会 | 指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农行深圳红岭支行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北路支行 |
农行深圳分行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纺集团 | 指 |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华证券 | 指 | 海南南华金融公司,现已撤销,其全部债权债务转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承担 |
发展银行 | 指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 | 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城建集团 | 指 |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
中润发展 | 指 |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金田物业 | 指 | 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交行深圳分行 | 指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招商银行 | 指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物业发展 | 指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资产 | 指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中煤南方 | 指 |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 |
邯郸国棉 | 指 | 邯郸国棉四厂劳动服务公司 |
国通证券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
南阳酒精 | 指 | 河南省南阳酒精总厂 |
蛇口通讯 | 指 |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 |
鞍山印染 | 指 | 鞍山市印染厂 |
天门农商行 | 指 |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横琴嘉运 | 指 | 珠海市横琴嘉运投资有限公司 |
华西企业 | 指 |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
特经杂志 | 指 | 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 |
广新联通讯 | 指 | 深圳市广新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中经信投资 | 指 |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 |
佛山新元 | 指 | 佛山市新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大业股份 | 指 | 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伦投资咨询 | 指 | 深圳市中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光大深圳分行 | 指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中国宝安 | 指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三九国裕 | 指 | 深圳三九国裕实业有限公司 |
信达资产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合泰亨投资 | 指 |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 |
粤财投资 | 指 |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 | 指 | 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
对价安排 | 指 | 为消除A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
本核查意见书 | 指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实施情况的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
相关股东会议/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 指 |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非流通A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参加的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 |
深圳中院 | 指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律师/律师事务所 | 指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存在部分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决策过程
金田实业的前身为1984年11月成立的深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1989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签发《关于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售股票的批复》((89)深人银复字第005号),同意金田实业公开发售普通股452,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人民币。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作出《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决定金田实业的股票于2002年6月14日终止上市。2004年1月16日,金田实业流通股股票开始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转系统成立后在股转系统转让。
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第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第86号),农行深圳红岭支行等14名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2016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17年2月27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17年10月31公司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报送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资料。2018年3月9日,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动确认的函》。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为“现金捐赠+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具体如下:
、现金捐赠
四季投资向公司捐赠7,500万元,以流通A股股东持股比例
57.54%计算,以金田实业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
2.15元/股的价格计算折合2,007.26万股,全体流通A股股东相当于每
股获
1.05股。
2、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金田实业以四季投资捐赠的人民币7,500万元现金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5,183.94万股、全体B股股东定向转增1,484.74万股,扣除全体流通A股股东因公司股本扩张而应得的3,837.25万股外,其余1,346.69万股为非流通A股股东定向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的对价股份。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2号—信息披露(1)》的计算口径,以转增后的流通A股股本为基数,全体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得0.58股。本次定向转增后,公司的股本从33,343.36万股增加至40,012.03万股。
综合上述“现金捐赠+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对价安排,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得1.63股,非流通股股份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B股股东每10股获得2股转增股份,其持股比例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不发生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A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2.7股,流通B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2.0股,原非流通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0股,即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不变并获得流通权(未考虑异议股东的情况)。
(二)异议流通A股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方案简介
1、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流通A股股东:(1)在公司2017年2月27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或未参会;(2)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流通A股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3)在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2、申报时间
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9日(以下简称“申报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4:30,该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份过户时间
(1)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须于2017年3月17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金马创新产业园B栋九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2)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在经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收购请求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申报方式
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复印件、《收购请求权行权申请书》;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复印件、《收购请求权行权申请书》)在申报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公司,传真到达时间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3月9日下午4:30)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本公司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人应于2017年3月17日在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股东在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收购请求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收购请求权行权申请书》(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
人股东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供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如以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方式申报的收购请求权数量与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的申报数量有差异,以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的申报数量为准;
(4)如以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方式申报的收购请求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至本公司公告的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其申报视为无效。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5、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755—22745280
(2)邮政特快专递(EMS)申报联系方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金马创新产业园B栋九层
(3)联系人:安小姐(注明:收购请求权登记)
(4)联系电话:0755—22745280
(5)现场申报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金马创新产业园B栋九层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金马创新产业园B栋九层
6、行权价格
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2.5元/股,相较除权后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9元/股的收盘价存在着19.62%的涨幅。
7、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期,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申报收购请求权。
(2)自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数量上限为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如持股变动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此期间异议股东持股数量的最低值。
(3)持有公司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①存在权利限制(指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适用法律或受约束协议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已向公司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
④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若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出现权利限制情形的,则该部分的收购请求权申报自权利限制情形发生时无效。
(4)对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与(或)撤回,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的股份数量。
(5)若已申报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在向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份审核及过户事宜前被转让,则被转让股份的收购请求权申报无效。
8、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深圳市四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经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安排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异议股东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公司协助向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的手续。
(三)对价安排的执行情况2018年12月10日,公司全体流通股东获得以现金捐赠和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合计66,686,702股股份,股改对价执行完毕。
截至本次核查意见出具日,对价安排涉及的股权变更及资本公积定向转增已经办理完毕。
(四)异议流通A股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执行情况
1、收购请求权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2017年3月2日 | 披露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公告 |
2017年3月2日 | 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 |
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9日 |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 |
2017年3月7日 | 披露收购请求权申报提示性公告 |
2017年3月13日 | 核对申报结果并披露 |
2017年3月17日 |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申报股份的确认手续 |
、异议流通A股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申报结果
截至2017年
月
日,无异议股东在申报时间履行有效申报程序。
(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将遵守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承诺义务:
自金田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通过上市交易或转让出售原非流通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不存在持股超过5%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因此,公司全体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根据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20日)股东名册,金田实业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前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执行对价前 | 执行对价后 | ||
持非流通股数量 | 占比 | 持非流通股数量 | 占比 | ||
1 | 农行深圳红岭支行 | 16,216,200.00 | 4.86% | 16,216,200.00 | 4.05% |
2 | 金田工会 | 8,485,992.00 | 2.55% | 8,485,992.00 | 2.12% |
3 | 四季投资 | 8,318,513.00 | 2.49% | 8,318,513.00 | 2.08% |
4 | 深纺集团 | 7,978,422.00 | 2.39% | 7,978,422.00 | 1.99% |
5 | 四季投资 | 4,367,459.00 | 1.31% | 4,367,459.00 | 1.09% |
6 | 平安银行 | 2,603,108.00 | 0.78% | 2,603,108.00 | 0.65% |
7 | 破产处置专户 | 2,558,617.00 | 0.77% | 2,558,617.00 | 0.64% |
8 | 南华证券 | 1,927,873.00 | 0.58% | 1,927,873.00 | 0.48% |
9 | 城建集团 | 1,712,431.00 | 0.51% | 1,712,431.00 | 0.43% |
10 | 信达资产 | 1,629,819.00 | 0.49% | 1,629,819.00 | 0.41% |
11 | 金田工会 | 1,344,000.00 | 0.40% | 1,344,000.00 | 0.34% |
12 | 中润发展 | 1,328,584.00 | 0.40% | 1,328,584.00 | 0.33% |
13 | 农行深圳分行 | 1,207,395.00 | 0.36% | 1,207,395.00 | 0.30% |
14 | 佛山新元 | 762,062.00 | 0.23% | 762,062.00 | 0.19% |
15 | 大业股份 | 655,200.00 | 0.20% | 655,200.00 | 0.16% |
16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 648,648.00 | 0.19% | 648,648.00 | 0.16% |
17 | 招商银行 | 643,615.00 | 0.19% | 643,615.00 | 0.16% |
18 | 中经信投资 | 596,564.00 | 0.18% | 596,564.00 | 0.15% |
19 | 东方资产 | 512,212.00 | 0.15% | 512,212.00 | 0.13% |
20 | 深圳物业发展 | 412,123.00 | 0.12% | 412,123.00 | 0.10% |
21 | 张汉森 | 360,108.00 | 0.11% | 360,108.00 | 0.09% |
22 | 破产处置专户 | 355,807.00 | 0.11% | 355,807.00 | 0.09% |
23 | 中煤南方 | 294,840.00 | 0.09% | 294,840.00 | 0.07% |
24 | 中国宝安 | 287,199.00 | 0.09% | 287,199.00 | 0.07% |
25 | 三九国裕 | 262,080.00 | 0.08% | 262,080.00 | 0.07% |
26 | 邯郸国棉 | 236,017.00 | 0.07% | 236,017.00 | 0.06% |
27 | 国通证券 | 198,432.00 | 0.06% | 198,432.00 | 0.05% |
28 | 南阳酒精 | 176,904.00 | 0.05% | 176,904.00 | 0.04% |
29 | 蛇口通讯 | 147,420.00 | 0.04% | 147,420.00 | 0.04% |
30 | 鞍山印染 | 129,730.00 | 0.04% | 129,730.00 | 0.03% |
31 | 光大深圳分行 | 126,686.00 | 0.04% | 126,686.00 | 0.03% |
32 | 中伦投资咨询 | 123,024.00 | 0.04% | 123,024.00 | 0.03% |
33 | 信达资产 | 116,320.00 | 0.03% | 116,320.00 | 0.03% |
34 | 天门农商行 | 107,637.00 | 0.03% | 107,637.00 | 0.03% |
35 | 粤财投资 | 97,709.00 | 0.03% | 97,709.00 | 0.02% |
36 | 黄汉清 | 90,778.00 | 0.03% | 90,778.00 | 0.02% |
37 | 徐州力诺纺织 | 71,352.00 | 0.02% | 71,352.00 | 0.02% |
38 | 横琴嘉运 | 71,214.00 | 0.02% | 71,214.00 | 0.02% |
39 | 华西企业 | 68,432.00 | 0.02% | 68,432.00 | 0.02% |
40 | 合泰亨投资 | 45,644.00 | 0.01% | 45,644.00 | 0.01% |
41 | 特经杂志 | 29,429.00 | 0.01% | 29,429.00 | 0.01% |
42 | 广新联通讯 | 23,069.00 | 0.01% | 23,069.00 | 0.01% |
43 | 管同科 | 5,633.00 | 0.00% | 5,633.00 | 0.00% |
非流通股合计 | 67,334,301.00 | 20.19% | 67,334,301.00 | 16.83% | |
流通股合计 | 266,099,283.00 | 79.81% | 332,785,985.00 | 83.17% | |
总股本 | 333,433,584.00 | 100.00% | 400,120,286.00 | 100.00%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 | 股权分置改革前 | 股权分置改革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一、未上市流通股 | 67,334,301 | 20.19% | - | - |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67,334,301 | 16.83% |
三、流通股份 | 266,099,283 | 79.81% | 332,785,985 | 83.17% |
A股 | 191,862,481 | 57.54% | 243,701,823 | 60.91% |
B股 | 74,236,802 | 22.26% | 89,084,162 | 22.26% |
合计 | 333,433,584 | 100.00% | 400,120,286 | 100.00%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各股东的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 可上市流通时间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 67,334,301 | G+12个月 | 自金田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 |
注:G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即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
五、相关协议、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签订的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签署的主要协议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协议各方已经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有关非流通股股东出具了《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已经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金田实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了有效批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对实施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18年
月
日,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等已经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承诺,金田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全部实施完毕。
公司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