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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938证券简称:贝斯美主办券商:国联证券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关于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陈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长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本次选举董事长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钟锡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钟锡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钟锡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聘任钟锡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任纪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任纪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任纪纲先生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聘任任纪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单洪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单洪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单洪亮先生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单洪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五、关于聘任俞志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俞志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俞志强先生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关于聘任俞志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六、关于聘任李晓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李晓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李晓博先生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聘任李晓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七、关于聘任屠汶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屠汶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屠汶君女士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屠汶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