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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8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采访、互动易问答、电子邮件与信件方式咨询、促销、参展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3 管理职责

3.1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统筹管理及信息披露。

3.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负责在董事会秘书授权下并经过培训后,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在其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3.3证券法务部

负责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的信息披露及接待与推广事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现场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现场记录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3.4 各单位

负责组织并提供接待和推广活动中所涉及的公司经营相关材料。4管理规定

4.1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4.1.1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4.1.2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召开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

4.1.3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4.1.4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4.1.5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4.1.6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录A)。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或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4.1.7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已进行发布或导致信息泄漏的,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发布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继续扩大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4.1.8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4.1.9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4.1.10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4.1.11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1.12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2 接待与推广活动的信息披露4.2.1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4.2.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接待与推广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4.2.3 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4.2.4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4.2.5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2.6 公司如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5 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5.3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6 附录

附录一:承诺书

附录一:

承 诺 书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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