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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2018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3 定义

3.1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2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4 管理职责

4.1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4.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4.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 董事长

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5 审计部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监督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资金使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6 财务部

负责日常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并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7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5 管理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1.2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5.1.3 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5.1.4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5.2 责任追究及处罚

5.2.1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2.2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5.2.3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规定,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还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6.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6.3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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