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8-080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87,794,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6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7,07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4,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0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6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916%;反对627,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6,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940%;反对627,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现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2,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34%;反对641,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2,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22%;反对641,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7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622,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232%;反对622,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振华、孙秀荣、胡冠林、贾宇、李海波、陆磊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王振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21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6.60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王振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孙秀荣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7,17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9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79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孙秀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胡冠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7,185,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6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3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胡冠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贾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7,174,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0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贾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李海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7,18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0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05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李海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6选举陆磊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7,16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7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21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陆磊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乔晓林、裴晓黎、赵力航、左进明、郝建林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乔晓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乔晓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裴晓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裴晓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赵力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赵力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4选举左进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左进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5选举郝建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郝建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波、郭文清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保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张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5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6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张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6.02选举郭文清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5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6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郭文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昌华律师、吕露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