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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各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编号:2018-124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各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卫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12号)核准。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现持有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100%的股权,泰安鼎鑫已成为常铝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本次重组中,相关各方所做的重要承诺或说明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本人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人承诺,本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业务,即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上市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亦不从事与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得到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将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人因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从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从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3、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董事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交易对方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下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况及重大失信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任何重大失信行为。 3、除本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形。 5、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人目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3、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1、本人合法拥有所持有的泰安鼎鑫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泰安鼎鑫相关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已履行了泰安鼎鑫《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人作为泰安鼎鑫股东,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泰安鼎鑫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留置、其他担保或设定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人持有泰安鼎鑫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3、本人持有的泰安鼎鑫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不存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本人所持泰安鼎鑫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泰安鼎鑫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泰安鼎鑫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泰安鼎鑫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及泰安鼎鑫须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本人保证泰安鼎鑫《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以及泰安鼎鑫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泰安鼎鑫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承诺方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相关各方未出现违反上述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上述相关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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