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符合公司配股方案实施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配股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利华 郁 方 孟洛明
郑晓东 邓 川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