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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7

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2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4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5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44%。

2、 拟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月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6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惠州光弘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46号)同意,光弘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680,000股,并于2017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266,000,000股增至354,68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54,6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66,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5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7%。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惠州市正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2名股东。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志彪、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杨荣、肖育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同时,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该等承诺。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月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4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5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名。

4、本次申请解禁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惠州市正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67,00011,067,00011,067,000注一
2惠州市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20,0009,520,0009,520,000注二
合计20,587,00020,587,00020,587,000

备注:

注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志彪、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杨荣、肖育才通过正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188,000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总数的25%。

注二: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志彪、朱建军通过创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520,000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总数的25%。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项目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增加减少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66,110,00075.03%-20,587,000245,523,00069.22%
首发前限售股266,000,00075.00%-20,587,000245,413,00069.19%
高管锁定股110,0000.03%--110,0000.0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88,570,00024.97%20,587,000-109,157,00030.78%
三、股份总数354,680,000100.00%20,587,00020,587,000354,68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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