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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子公司的定义范围,由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省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审计机构,以及省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公司有权对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报告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工程、经济等专业知识,以及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

识,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职业经历。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后续教育,公司应予以支持和保障。后续教育可以通过行业岗位培训、企业内部培训、学校课程教育、课题研究项目及以审代培工程等活动进行,以保持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技术职务资格的聘任应视同其他经济、技术类技术职务资格聘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诚信正直,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事项时,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

(四)借调或暂时性从事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能委派审查其原先执行的业务活动和单位,直至经过一段适当长的时期(一年)。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必要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属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规范开展委托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由其派出审计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审计组开展审计,但公司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要在审计组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确保审计质量,也可通过委托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项目审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以及“审计与服务、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事项依法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三)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或研讨,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个人,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

(四)配合各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配合好各级审计机构审计现场工作的开展;协助做好审计过程中的解释和反馈意见工作;跟进各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落实整改;督促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审计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

(一)按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改制与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投资与风险控制、工程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

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所属公司领导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

(七)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新增)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检查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提供的审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弃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派出审计组的企业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企业董事长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派出审计组的企业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向派出审计组的企业董事会直接反映。

(九)根据各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的决定和审计结论,督促相关企业或业务部门按期改进工作和纠正错误,积极配合各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及 所属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属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项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公司风险,以风险为导向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项目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内部审计由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终结阶段组成。

第二十三条 审计计划阶段:

(一)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根据审计目标,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确定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配合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

(三)审计取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1.审计人员应按照拟定的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及综合分析。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取得证明材料;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原始工作记录,写入审计工作底稿。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和审计工作记录都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提问、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整理、评价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二)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对审计报告初稿反映的情况与被审计企业和相关人员口头沟通意见,并根据被审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重新取证和修改工作底稿。

(三)在审计报告初稿的基础上,拟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组所在企业分管领导(协助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四)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应当认真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后,连同被审计企业和相关人员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审计报告还应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及部门的分管领导会签。对重大审计事项或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必要时,由董事长召开业务会议审定。

(七)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

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2.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需要依法或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并征得审计组所在企业董事会同意后,向有关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审计组所在企业分管领导或董事会报告。

(八)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企业必须落实整改及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在收件后15日内,可向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企业董事会申请复议。

(十)对于申请复议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进行复审,并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做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检查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相关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政府审计机

关交办的审计事项,应由交办方发出审计通知书和交办审计委托书,审计报告应报送交办方审定,并由交办方出具审计报告或做出审计决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委托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认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核实后由委托企业做出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应当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范围,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派出审计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内部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粤高股〔2012〕5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办法》(粤高股〔201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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