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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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霍利被立案调查、留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已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公司董事长孙青松先生、独立董事陈磊先生、陆大明先生、郑新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4名董事为现场表决(董事霍利被立案调查、留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已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彭刚平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利率为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开展上述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减小应收账款余额及管理成本,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 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报备文件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