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8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宣武支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利率为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
公司开展上述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减小应收账款余额及管理成本,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陈磊 陆大明 郑新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