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次交易,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予以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下接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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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赵先德 邵希娟 邵邦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