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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6

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2018-085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8)京民终532

号、(2018)京民终57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2018)京民终532号案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天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安世纪公司)、被上诉人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信安珞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 )京知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软件保护装置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月27日,专利号为ZL200610002902.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14日,专利权人为飞天诚信公司。目前,涉案专利权法律状态为有效。2015年9月22日,飞天诚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信安

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015年10月8日,信安世纪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 年9 月6 日就信安世纪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8年7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49)。

3.诉讼请求

飞天诚信公司不服 (2015)京知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飞天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飞天诚信公司一审的起诉请求如下: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外壳标有“ARGUSec”的U盾(简称被诉侵权产品) ,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或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和设备;二、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共同向飞天诚信公司赔偿500万元;三、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飞天诚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192000元。

(二)、本次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2号案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一百四十四元,由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有关(2018)京民终574号案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安世纪公司)、上诉人武汉信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信安珞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天诚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43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交易报文的处理方法、设备和系统”、专利号为ZL201010580896.7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2月3日,并于2014 年3月26 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飞天诚信公司。涉案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

2015年7月10日,飞天诚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信安世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信安珞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判令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根据其获利情况赔偿飞天诚信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包括合理支出3000元。

2015年9月1日,信安世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3日,涉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

2018年3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 2015 )京知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1.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01010580896.7号“一种交易报文的处理方法、设备和系统”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2.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01010580896.7号“一种交易报文的处理方法、设备和系统”发明专利权

的涉案行为;3.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4.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万元;5.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三千元;6.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28)。

3.诉讼请求

信安世纪公司与信安珞珈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飞天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飞天诚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飞天诚信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本次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74号案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两份判决均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依据(2018)京民终574号判决,公司取得胜诉,除判决信安世纪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停止侵权外,公司将获得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款及3000元合理诉讼支出。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2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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