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以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外,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8年12月24日为授予日,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7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