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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5

证券代码:601002 证券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038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上市后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有权决定如下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超出以下权限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5-10%(含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有权决定如下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超出以下权限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金额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10%(含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七)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5%以内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超过这一金额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七)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5%以内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超过这一金额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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