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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12-29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针对公司二00九年度配股,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下均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管理。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银行等上述3家开户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帐号为840060178988094001的募集资金专户,在建设银行开立帐号为35101551001052510107的募集资金专户,在工商银行开立账号为4100020429200103064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增加大宗贸易营运资金以及为全资平台子公司投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汪晓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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