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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1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2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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