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毛大伟先生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毛大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二、毛大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我们同意聘任毛大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景省 陈尚义 王玉涛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