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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4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的产生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有助于公司市场的稳定与拓展,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 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推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继续推进和实施将影响预期效果。

同时,由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未完成权益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独立董事:马新彦、梁毕明、马野驰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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