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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21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6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15:00至2018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2,616,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46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2,583,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3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984,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50,6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2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建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2,61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84,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2,61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84,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投资成立津南数据湖运营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3,502,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984,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范耀东、赵燕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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