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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 1 -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独立的财务顾问意见,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 2 -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

目 录

声明 ............................................................................................................................................. - 1 -释义 ............................................................................................................................................. - 4 -绪言 ............................................................................................................................................. - 5 -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 6 -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 6 -

(一) 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 -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 7 -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 7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 ...................................... - 9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 - 9 -(四)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 - 10 -(五) 对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 -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 - 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 11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 11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 - 1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 - 12 -

(一)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调整计划的核查 .......... - 12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 -12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 - 12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 1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 13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 - 13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 - 13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 - 13 -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 - 13 -(二)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 - 14 -(三)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 - 14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 15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 - 16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 - 16 -十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6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 17 -十五、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 17 -

- 4 -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ST昌九、昌九生化、上市公司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2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昌九集团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ST昌九12,065,993.00股股份,增持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
杭州同美有限合伙杭州同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美集团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文化中心基金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文心智合上海文心智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化中心基金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五矿证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5 -

绪言

昌九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ST昌九12,065,993股股份,使得昌九集团持有ST昌九的股份占ST昌九总股本的25%。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规要求,昌九集团构成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 6 -

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下列事项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了必要的建议。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昌九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ST昌九12,065,993股股份,增持变动比例为5%,使得昌九集团持有ST昌九的股份占ST昌九总股本的2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0,329,9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 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昌九集团基于对昌九生化未来发展的信心,目的在于支持昌

九生化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结合近期股票市场综合表现情况,昌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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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进行本次增持计划。

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了解,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拟依据已公告的增持计划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2018年11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常州天宁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因注册地址等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已终止该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将结合市场客观变化或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在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续筹划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的控制权调整方案(包括处置或转让等方案)。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关注到同美集团2017年4月与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中部分商业条款可能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权调整具体方式,相关方案具体内容、能否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企业名称: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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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97年08月14日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25号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尤氨路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通讯方式:0791-88399061法定代表人:李季注册资本:48167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5831152X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期限:1997年08月14日至2027年08月12日经营范围:向企业投资及利用外资、资产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

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化工产品、机械、电子设备的生产及销售,技术开发及咨询、综合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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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 体资格。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昌九集团经营范围为向企业投资及利用外资、资产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化工产品、机械、电子设备的生产及销售,技术开发及咨询、综合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昌九集团为股权投资公司,其利润主要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110,560.38113,288.1194,226.38
其中:货币资金21,580.294,200.774,962.39
总负债109,744.24111,042.3588,108.88
净资产816.142,245.766,117.50
资产负债率99.26%98.02%93.51%
财务指标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营业收入56,137.3544,389.6155,247.92
营业利润2,328.42-3,706.84-800.20
净利润1,242.31-4,435.88-1,6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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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文心智合,上海文心智合的控股股东为文化中心基金公司。文化中心基金公司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综上所述,昌九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

(四)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积

累了丰富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 11 -

(五) 对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增持ST昌九12,065,993股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ST昌九及分子公司,未通过与ST昌九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亦不存在从ST昌九及分子公司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ST昌九的股份。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ST昌九股份,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ST昌九股份的相关事项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 12 -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调整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或调

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因市场客观变化或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上市公司筹划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的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方案。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暂无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因市场客观变化或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上市公司筹划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的资产、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计划,或购买、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改变上

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的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因市场客观变化或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上市公司筹划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方案。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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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

司《公司章程》关于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

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

司分红政策进行要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昌九生

化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为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因市场客观变化或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上市公司筹划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的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的计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

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昌九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并保证ST昌九在其他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本次

- 14 -

权益变动对于ST昌九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ST昌九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ST昌九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同业竞争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ST昌九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避免与ST昌九发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除ST昌九外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ST昌九及其附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除ST昌九外的其他附属企业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ST昌九及其附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业务;

(三)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ST昌九外的其他附属企业发现任何与ST昌九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ST昌九,并保证ST昌九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若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向ST昌九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作为ST昌九的控股股东为止。”

(三)对关联交易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义务披露人向上市公司

租赁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及往来款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部分改制员工代付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以及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公司销售转供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ST昌九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上述交易主要为解决历史遗留事项或客观需求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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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完善,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与ST昌九之关联交易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ST昌九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

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ST昌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ST昌九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017年11月6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氨分公司、江西昌九青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九化肥有限公司、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昌九昌昱化工有限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等闲置资产,资产转让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5,368.89万元。该次交易经上市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交易已经实施完毕,具体信息详见上市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2017-069、2017-079)。

经核查,除此之外,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ST昌九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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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ST昌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除依据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干部、员工派遣、调动、调整或安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ST昌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ST昌九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2018年7月3日前6个月内(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开的增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无卖出的情形。公开增持计划及进展详见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2018-010、2018-011、2018-037)。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期间股票种类交易方向数量(股)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2018年1月3日至1月31日ST昌九A股买入428.4万12.07-12.87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ST昌九A股买入368.98万10.99-11.67
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ST昌九A股买入0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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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ST昌九A股买入0不适用
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ST昌九A股买入110.89万8.31-9.99
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ST昌九A股买入217.81万7.29-8.56
2018年7月1日至7月2日ST昌九A股买入49.99万8.53-8.96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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