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田A5/金田B5股票代码:400016/420016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公告编号:2018-37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累计涉及诉讼情况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田实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 受理机构 | 收到起诉书或诉讼时间 | 诉讼事项 | 进展情况 |
1 | (2018)粤03民初531号 |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被告: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年2月6日 | 股权转让纠纷 | 已初审判决,尚在准备上诉材料 |
2 | (2018)粤0305民初10418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被告一: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被告二: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年5月7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3 | (2018)粤执复280号 |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年6月11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已终审裁定,银行账户尚未解除冻结 |
4 | (2018) | 深圳市 | 被告一:金田实 | 广东省 | 2018年8 | 担保追 | 已立案尚 |
粤0391民初3104号 | 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海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四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季投资海外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月1日 | 偿权纠纷 | 未开庭 | |
5 | (2018)粤03执2158号 | 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年9月30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
6 | (2018)粤03执2160号 | 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年9月30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
7 | (2018)粤03执2161号 | 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年9月30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
8 | (2018)粤03执2162号 | 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年9月30日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2018)粤03民初531号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原告: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金田房地产管理人”)
被告: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物业”)
(2)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房地产”)将其持有的金田物业10%股权以1元转让给金田实业,并由金田物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确认金田房地产于2017年9月22日将其持有金田物业10%股权转让给金田实业的行为无效;B、判令金田实业配合金田物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2017年9月22日的工商登记,恢复金田房地产的股东资格;
C、金田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出具初审民事判决书:一、确认金田房地产与金田实业于2017年9月1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金田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金田物业办理撤销2017年9月22日股权变更登记;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金田实业承担。
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
2、(2018)粤0305民初10418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被告一: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商业”)被告二: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1997年5月20日,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与蛇口商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期限12个月,金田实业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5月11日,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与东方资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4年金田实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过程中,东方资管向金田实业管理人申报了涉案债权并得到金田实业按照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清偿。深圳市中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金田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蛇口商业向东方资管偿还借款总计人民币19,952,682.63元(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4,952,682.6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利息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B、判令金田实业对蛇口商业前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判令由蛇口商业和金田实业承担本案所涉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已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8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2018)粤执复280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亨”)
被申请人一: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石化”)第三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在金田实业重整过程中,合泰亨向深圳市中院申报了涉案债权并得到金田实业按照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清偿。2017年8月,合泰亨以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石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深圳市中院申请恢复对金田实业、深圳石化的强制执行,该案被深圳市中院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2018)粤03执异56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金田实业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驳回合泰亨对金田实业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6月11日,合泰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省高院受理该案件并立案,案号为(2018)粤执复280号。
(3)原告诉讼请求申请撤销深圳市中院关于“解除对金田实业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的裁定内容。
(4)案件进展情况2018年10月31日,省高院出具终审裁定书:驳回合泰亨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中院的裁定。银行账户尚未解除冻结。
4、(2018)粤0391民初3104号追偿权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原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被告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海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四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季投资海外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在金田实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第一分配后,特力集团于2016年向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申报了两笔债权,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包括特力集团在内的全体债权人作出了《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之追加分配的通知》并进行了支付。但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未对特力集团支付其在重整计划中应获得的第一次财产分配。
(3)原告诉讼请求A、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在金田实业重整中应获得的分配财产:现金325,000元及金田实业427,604股A股、金田实业163,886股B股;B、被告承担股票划转过程涉及的税费及过户手续费;C、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件已被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
5、(2018)粤03执2158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鑫”)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众合鑫和金田实业、深圳石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院出具(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金田实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众合鑫并
未及时向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申报该债权。
(3)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400,000元及利息等。
(4)案件进展情况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田实业、深圳石化的财产(以人民币22,4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6、(2018)粤03执2160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众合鑫和金田实业、金田房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院出具(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金田实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众合鑫并未及时向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申报该债权。
(3)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8,903,057元及利息等。
(4)案件进展情况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田实业、金田房地产的财产(以人民币48,903,05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
日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7、(2018)粤03执2161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众合鑫和金田实业、金田房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院出具(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金田实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众合鑫并未及时向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申报该债权。
(3)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44,300元及利息等。
(4)案件进展情况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田实业、金田房地产的财产(以人民币6,144,3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8、(2018)粤03执2162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众合鑫和金田实业、深圳石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院出具(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金田实业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众合鑫并未及时向金田实业及其管理人申报该债权。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400,000元及利息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田实业、深圳石化的财产(以人民币22,4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除了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情况
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0032*****1802账户,因合泰亨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司法冻结,通知冻结金额为3,890,430.51元,目前已解除冻结。
公司农业银行深圳分行410159008*****8883账户,因合泰亨借款合同纠纷案、众合鑫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丹青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尚未收到起诉书),被司法轮候冻结,通知冻结金额分别为600万元、2,464万元、1,8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该账户账面余额为6,049,474.94元,累计通知被冻结金额为4,864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为604.95万元,可用余额为0元。
三、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和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上述诉讼和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主要系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除了合泰亨一案已被省高院出具终审裁定并驳回合泰亨的恢复执行申请,其他案件均处于诉讼过程中,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上述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