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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2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1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运作,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运作,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审议批准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授信类关联交易; ……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审议批准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 ……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承担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各项政策,审批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八)决定本行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可持续金融目标和提交的可持续金融报告,监督、评估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十九)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二十)定期评估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二十一)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酬和津贴的方案; (十九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及工作规则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制定。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及工作规则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制定。
4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出席会议,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出席会议,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
5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各方可实时参与并充分交流的会议视同为现场会议。……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各方可实时参与并充分交流的会议视同为现场会议。……
6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的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制订,内容应简明、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应明确。第二十二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当本行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应经其一致同意)、监事会、行长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征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听取的议题,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呈董事长审定。 相关提案人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应按会议时间要求准备书面提案,并对提案的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提案所议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相抵触,且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对提案有前臵讨论、阅批或征询意见等程序规定的,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的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制订,内容应简明、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应明确。
7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特殊情况下确需增加新的议案时,提出该项议案的董事或其他有权人应于该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向董事会提出内容完整的书面议案,且该董事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征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书面同意增加该项议案,该次董事会会议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案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应由提出取消建议的董事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并应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特殊情况下确需增加新的议案时,提出该项议案的董事或其他有权人应于该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向董事会提出内容完整的书面议案,且该董事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征得董事长同意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书面同意增加该项议案,该次董事会会议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案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应由提出取消建议的董事或其他有权人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并应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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