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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草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1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八)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四十三条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八)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九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六个月内举行。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4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遵照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遵照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5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第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7第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第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的所有相关类别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行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四十一条 若有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则该股东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股东应密切关注在本行借款情况,本行对表决权将被暂停行使的股东不另行通知,但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第四十一条 若有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则该股东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股东应密切关注在本行借款情况和所持股权质押情况,本行对表决权将被暂停行使的股东不另行通知,但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9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含表决权恢复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董事会关于对董事评价的报告; (七)监事会关于对监事评价的报告; (八)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 (九)本行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董事会关于对董事评价的报告; (七)监事会关于对监事评价的报告; (八六)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 (八七)本行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事项; (八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1第四十六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四十六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1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2第五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3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含修订痕迹)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4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5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到会的董事签字并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到会的董事签字并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行股东大会就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7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以下事项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一)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二)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 (三)有权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述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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