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9,241,002.2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立案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受理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受理机构名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7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当事人
原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柯秋平被告(二):时招军(二)诉讼事项起因2015年6月,公司与二位被告签订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出资8000万元收购二被告持有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为”)的全部股权,即柯秋平持有的江西科为99%的股权和时招军持有的江西科为1%的股权。同时,原告出资1亿元向江西科为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后江西科为注册资本为1亿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金额合计为1.8亿元,原告已于2015年7月7日将1.8亿元支付完毕。收购后,江西科为成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两位被告向原告做出业绩承诺:江西科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和10000万元,如完不成业绩承诺,两位被告将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利润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原告。
根据协议约定,二被告承诺江西科为2017年度应实现的净利润人民币7000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的《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定江西科为2017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现数为:4,345,330.40元,其中2017年前三季度,二被告未完成的业绩承诺差额为49,241,002.20元。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差额部分应由二被告以现金方式补偿。截止本公告日,二位被告尚未对业绩补偿款做出相应补偿。
据此,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诉讼事项请求
1、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前三季度业绩补偿款4,924.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程情况本次诉讼已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