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18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南玻集团管理团队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管理团队薪酬采取年薪制,由固定年薪与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属于激励性收入,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情况与个人考核情况进行核算,既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又能充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公司管理团队勤勉尽责。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团队薪酬采取年薪制是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向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而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风险可控,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靳庆军、詹伟哉、朱桂龙日期: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