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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先生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1号)《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金绍平先生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2号)《关于对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证监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2017年10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0月,金绍平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授权东莞分公司分别为陈建龙、黄永贤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未对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如果对本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中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证监局对金绍平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你在担任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你未及时告知金龙机电上述重大事项,致使金龙机电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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