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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0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15:00至2018年1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45号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召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984,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8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所持股份65,1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1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股份8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 共计6人,合计代表股份9,95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名,所代表的股份9,14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3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8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5%。

2.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对外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于和公司拟参与投

资的基金之合作投资方、管理人受同一控制,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同意65,98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9,9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韩晶晶、李盖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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