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9日下午1:00
2、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105 号巴厘岛假日酒店 6 楼马尔代夫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魏超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911,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赵银伟律师、赵胜男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45,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
公告编号:临2018-01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45,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赵胜男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