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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0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此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余新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有利于公司寻找潜在优质产业资源,延伸产业链,探索转型升级新方向,有利于公司借助省属资本运作平台功能,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优势,提高股权投资运营效率,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余新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整体升级改造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料场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及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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