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1273号)批复,核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9,997.75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浩华会业字[2009]第277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青岛市南第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下称"协议银行")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证券")于2009年12月1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应存放于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圣能、李红星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协议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