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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8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40 号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吴文生和贵阳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电商”)34.30%、30.00%和35.70%的股权,医药电商为你公司的参股公司。2017年2月,你公司与吴文生签订具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后,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确认了2.25亿元的股权重估收益。我部关注到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有限,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不充分,在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及后续监管中多次质疑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谨慎性,但你公司坚持在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持续确认大额重估收益。2018年1月,你公司仍然按照并表医药电商的口径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5亿元。2018年2月,我部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你公司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对医药电商的经营管理参与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能否对医药电商实施有效控制,并表处理是否具有充分依据,并就此约谈了你公司年审会计师。

在我部持续监管督促下,你公司直至2018 年4月10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不再并表医药电商,将2017年净利润修正为1.02

亿元,并于4月20日披露《关于定期报告更新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将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净利润分别调减2.25亿元、2.24亿元和2.24亿元,调减比例分别为93.32%、82.09%和72.18%。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会计差错更正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资产负债率由2016年末的12.87%提升至2017年一季度末的47.06%,得以满足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发行条件。2017年10月,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行政许可申请,2018年4月你公司不再并表医药电商后撤回了相关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第11.

3.8条和第11.11.9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5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谨慎、合理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滥用会计职业判断操纵财务数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对于会计差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时进行更正和披露。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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