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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8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25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

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84,000,000股股票)分别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权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束。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65,515,3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5,312,7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

让公司股票共计27,276,78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

一、本次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司法扣划相关情况2018年12月17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江苏天华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邦”)、四川天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乇公司”)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1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5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程序。同日,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6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所持的全部公司股票(184,000,000股股票)分别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本次变动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在本次扣划执行前,公司股东江苏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3%;公司股东天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1%.本次扣划完成后,江苏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天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上述情况已在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本次变动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排名变动前排名变动后
持股账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账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6,000,00018.24%1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6,000,00018.24%
2江苏天华富邦科技有限公司118,000,0007.5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151,880,5959.69%
3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5,064,6107.34%3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5,064,6107.34%
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95,921,7556.1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103,469,3976.60%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86,365,2485.51%5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95,921,7556.12%
6四川天乇科技有限公司66,000,0004.2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61,771,3983.94%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68,156,6494.35%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57,335,7003.66%
排名变动前排名变动后
持股账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账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61,771,3983.94%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2,758,3773.36%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57,335,7003.66%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48,591,2143.10%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2,758,3773.36%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47,230,4593.01%

四、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65,515,3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农银租赁100%股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35,312,748股抵债股票扣划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2,291,994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6%,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8,591,214股,持股比例约为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7,335,700股,持股比例约为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365,080股,持股比例约为5.51%。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57,807,509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6.44%。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8,591,214股,持股比例约为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7,335,700股,持股比例约为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880,595股,持股比例约为9.69%。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5,312,7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农银租赁100%股权,农银租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35,312,748股抵债股票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69,808,375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0.83%。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8,156,649股,持股比例约为4.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约为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9,880,328股,持股比例约为2.54%。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05,121,123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3.08%。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3,469,397股,持股比例约为6.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约为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9,880,328股,持股比例约为2.54%。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27,276,78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计持股超过5%,详情请见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公司股东作为重整投资人关于限售承诺的说明根据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应承诺本次在公开

处置程序中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受前述承诺的约束。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权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束。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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