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18-075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12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皮革城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5、主持人:董事长张月明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钱娟萍女士代理主持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8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16,458,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53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9,356,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5.2999%。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01,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553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163,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67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1.1 回购股份的目的;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回购股份的目的用途;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 回购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447,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股份1,011,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151,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47%;反对股份1,011,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5,3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6,05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4%;反对股份1,1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11,429,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9%;反对股份4,644,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3%;弃权股份38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2,133,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53%;反对股份4,644,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1%;弃权股份3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灵芝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