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149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17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
公司多媒体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59,918,28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740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
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李建奎先生、丁建生先生、郭兴田
先生、刘立新先生、MU Simon Xinming、王宝桐先生、张晓荣先生、张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车云女士、孙晓先生、姚元恩先生、
赵军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3、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增太先生、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寇光武先生、独立董事鲍勇剑先生、监事田洪光先生出席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建设聚氨酯产业链一体化——乙烯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9,382,211 | 99.9605 | 1,100 | 0.0000 | 534,975 | 0.0395 |
2、 议案名称:《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
相关债务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49,119,631 | 98.9080 | 5,100 | 0.0102 | 537,175 | 1.0818 |
3、 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9,366,411 | 99.9594 | 14,700 | 0.0010 | 537,175 | 0.0396 |
4、 议案名称:《关于在美国建设MDI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9,375,211 | 99.9600 | 8,300 | 0.0006 | 534,775 | 0.0394 |
5、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9,383,311 | 99.9606 | 0 | 0.0000 | 534,975 | 0.039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 | 《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相关债务的议案》 | 49,119,631 | 98.9080 | 5,100 | 0.0102 | 537,175 | 1.0818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相关债务的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股东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王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万华化学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