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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8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除陈环失联以外)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做出变更,具体为第三项议案《关于修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45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下午15:00―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会议主持人:代理董事长黄志雄先生(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49,700,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6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48,834,8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11,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

(二)会议列席情况:董事黄志雄、张逸诚、张译军、魏恒刚;监事樊均辉、刘革、梁小明;副总经理吴鹏、代理财务总监张伟雄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一)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二)议案的表决结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五项:

1、《关于终止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9,650,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9,619,6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1,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弃权0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3、《关于修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9,650,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4、《关于对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提案》表决情况:同意149,650,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5、《关于对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及债权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提案》表决情况:同意149,650,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蔡海宁、曾颖祺(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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