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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8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1、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四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已达到第四个解锁期的绩效考核目标,原激励对象黄立新先生身故,

董事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相关处理方式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锁的其余428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等级均为杰出、优秀或良好,已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符合条件42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事宜。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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