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8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同步器冲压中间环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次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19,084.04万元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19,084.04万元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鉴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19,084.04万元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一)本次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余海宗先生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经我们详细了解,此次提名的2名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且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向星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余海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次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保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的应有的风险控制措施方案,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
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的应有的风险控制措施方案,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范维珍 李映昆 孟忠伟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