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4,784万元,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并购贷款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持有的泰安鼎鑫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 | 龚菊明 | 顾维军 |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