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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方炎林、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4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方炎林、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8号)、《关于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2018年5月1日,方炎林向公司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未经宜通世纪

同意,将所持2,128万股公司股份在2018年5月1日前质押,同时,方炎林在该承诺函中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除该等股份质押。

2018年5月1日后,方炎林未经上市公司同意,违反公开承诺,累计将所持有的约698.95万股公司股份质押。2018年9月20日,广东证监局向方炎林发出《关于对方炎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违反承诺进行质押的698.95万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截至2018年12月1日,方炎林仍未将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方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责令方炎林及时履行承诺,解除公司股份质押,并在解除股份质押后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关于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2018年5月2日,李培勇向公司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未经宜通世纪

同意,将所持307万股公司股份质押,同时,在该承诺函中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除该等股份质押。截至2018年12月1日,李培勇仍未履行上述关于解除股份质押的承诺。

李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责令李培勇及时履行承诺,解除公司股份质押,并在解除股份质押后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公司的相关说明方炎林、李培勇违反《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

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其做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大额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承诺方违规质押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炎林、李培勇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分别为100%、91.69%。

公司在定期核对股东持股信息时,发现方炎林股份异常变动,立即向方炎林进行问询,并要求其停止违反承诺的质押行为,解除相关股份的质押。

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2日多次向方炎林、李询(方炎林配偶)、李培勇分别发出《督促函》,督促其尽快解除相关质押。并于2018年6月22日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方炎林发出《律师函》,要求其:

1、立即停止一切违约行为;2、立即解除相关全部质押;3、承担《资产购买协议》、《确认和承诺函》以及《承诺函》下的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炎林、李培勇尚未解除上述股票的违规质押。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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