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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将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王金桥(被告四)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返还武汉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0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武汉公司起诉日止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2,600万元;二、确认武汉公司在工程欠款4,000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6,6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四在虚假出资65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被告一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武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2017年10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2016)鄂01民初3455号),判决:一、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武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万元及利息23,278,530.58元;二、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8-051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武汉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武汉公司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判令升阳公司返还武汉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000万元整,并承担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武汉公司起诉之日止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管理费共计2,600万元”;二、依法支持武汉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确认武汉公司在工程欠款4,000万元的范围内就升阳公司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升阳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公司转来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824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当事人上诉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被上诉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12)法定代表人:李阳春被上诉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鸣被上诉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法定代表人:邓剑被上诉人:王金桥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村海口乳品厂宿舍43号原审第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二)案情概要2012年5月,武汉公司与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签订《府上住宅小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武汉公司承包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并垫资4,000万元用于该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武汉公司依约垫付资金用于该工程的施工并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始终未能如期归还工程垫付款。武汉公司多次催款后,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对武汉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但各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由此,武汉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判决情况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824号),判决:驳回武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018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8-051及利息等合计440.08万元,本案仍在审理中。

2018年9月,武汉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武汉公司赔偿损坏楼梯的拆除及重建费用70.641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本案仍在审理中。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次公告日,武汉公司已对本次公告所涉相关债权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4215.6万元坏账准备,本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武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武汉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执行情况在实际收到上述债权时根据实际执行金额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公司利润。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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