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前收到会议材料,听取了相关负责人员的报告,经过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度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1、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18年度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预计进行调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到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保证了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2、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2018年度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该议案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2019年度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1、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相关交易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获得长期、稳定、充足的原材料供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2、我们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该议案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宋之杰 肖殿发 于 冲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