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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12-22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12 月3日发出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已于2009 年1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决定于2009
    年12月19日上午9:3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8号大信皇冠假日酒店三楼会议厅召开。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719,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文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67,424,448股赞成,12,295,415股回避表决,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相关资产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山市联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以12,295,415股赞成,67,424,448股回避表决,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广东九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以79,719,863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曹蓉、刘清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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