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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食品”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18年12月7日至12月8日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西王食品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威联系电话:021-38966585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灵犀联系电话:010-5683930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李威、钟恒森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8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2、对三会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3、查阅公司2018年1-11月财务报表。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对内部审计制度、报告、会议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1、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访谈;2、对信息披露等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事项、交易金额、决策程序、表决资料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流水及销户资料,了解募集资金投入方向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2018年1-11月财务报表;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业绩变动情况相关信息。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根据公司及公司股东相关承诺,查阅相关文件和公告。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1、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对公司相关公告、文件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展如下: 齐星集团系西王集团的多年担保企业。2017年4月3日,西王集团在邹平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与齐星集团、邹平县政府签署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将把资产全部交由西王集团托管经营,托管期限为3个月。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期限,托管期内西王集团将自筹资金垫付齐星集团债务利息。

2017年7月2日,由于托管协议到期,公司与邹平县政府以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解除托管协议》,西王集团全面退出托管。在托管期间内西王集团投入的资金,待齐星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确保西王集团资金不受损失。2017年8月1日,邹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齐星集团破产重整案件。2017年10月20日,邹平县人民法院裁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齐星集团破产重整工作在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推动下,制定了破产重整实施方案,方案针对解除担保企业关系达成基本共识,以不高于担保总额的10%的资金支出彻底解除担保关系,不再追究担保企业责任。邹平县人民政府出文确认西王集团承担的10%资金支出从西王集团对齐星集团托管期间垫付的费用中扣除。2018年6月26日,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会议确定邹平县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为本次重整设立的公司作为本次重整的投资人,为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重整提供61.60亿元偿债资金,全部用于清偿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享有重整后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1626破1至11号、13号、15至29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西王集团对齐星集团担保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威 吴灵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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